为了加强学生网络使用管理,保证校园网络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凡利用网络从事下列活动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漏国家机密的;
6.其它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1.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含有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址等内容者;
2.利用网络发布、传播盗版软件、转载不实新闻报道,发布有损知识产权的音像制品和出版刊物;
3.在校园网上发布未经证实、无法确定来源的消息,在网络上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造成一定影响;
4.利用网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造谣、诽谤、毁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
5.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或骚扰;
6.盗窃、贪污、挪用或转换电子货币;
7.借助网络实施诈骗,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
8. 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肖像权、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及其他正当权利等;
9. 利用网络采集、窃取或公布他人的隐私,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10.使用攻击性的程序代码,影响校园计算机信息网正常运行者;
11.开发、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其它任何具有破坏性的程序者;
12.盗用他人帐号、IP地址、MAC地址造成一定影响;
13.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
14.破坏网络服务、私自牵拉网络,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或其他转移服务;
15.侵入攻击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16.散播、提供、使用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
17.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18.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