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对学生的一项辅助教育形式。学校可以根据受处分学生的认错态度、悔改表现,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及解除处分。给予解除的,评议解除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有突出表现的,学校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具体时限为:
1.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原则上为半年;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3.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学院提出申请,学生处审核后可适当缩短处分期限。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前解除其纪律处分(提前解除期限最早不能低于处分期限一半):
1.学习进步明显,显著提高,评议前一年(或一学期)内的班级期末考试排名比受处分当时学期末或者前一学期末班级排名提高50%;
2.全面表现明显进步,评议时一年(或一学期)之内的综合测评结果提高50%;
3.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
第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解除的批准权限:
1.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给予解除纪律处分的,由学院里讨论决定并备案;
2.对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给予解除纪律处分的,由学院里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校级领导批准。
第五条 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1.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之日起每月写一份思想汇报材料,交到学院;
2.所在学院应当继续做好受纪律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工作,每半年考核一次,并有详实记录;
3.学生受纪律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评议的书面申请(有极突出表现的学生可以提前申请)。所在学院可以根据其悔改表现,决定是否给予评议。对受处分学生的评议,由其辅导员主持班级同学代表进行,评议结果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交学院主管领导审定,并报学生处备案,作为对其所犯错误的悔改表现的评价;
4.根据评议结果,学院认为该生在受处分期间对其所犯错误认识深刻,改正彻底,并具备解除条件之一者,可以依据批准权限做出如下处理:
(1)根据评议审定材料直接做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并将评议材料和解除处分的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2)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将评议材料及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在学院呈报解除处分材料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报主管校级领导审批。
第六条 解除处分结果应当做如下处理:
1.解除结果向全校学生进行公示;
2.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3.解除处分后的学生与其他在籍普通全日制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开始实行,原《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解除考核规定》同时废止。在我校学习的中职、中专学生违纪适用此规定。此规定解释单位为学生处。其他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