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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21-11-2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处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两周)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按《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称《学籍管理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由招生处、教务处按上述复查内容上报复查结果,学生处根据复查结果对学生学籍进行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学校纪检部门牵头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入学前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五年制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三年制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首次考核成绩、补考成绩、缓考成绩、重修考核成绩等)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方式分为笔试、口试、操作或其中二项、三项综合,成绩以百分制记分;考查课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参加实验、实训活动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成绩可以以百分制记分 ,也可以以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及59分以下)五级分制记分。

第十六条 学生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写纸质成绩单一式二份,签字后报至学生所在学院院长签字,加盖学院公章。纸质成绩单由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各存档一份。同时任课教师必须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填写学生成绩,学生所在学院要根据教师提供的纸质成绩单,对学生的网上成绩进行审核。任何人不准擅自更改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要求核查成绩,需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学秘书具体办理,学生本人不参加核查过程。核查工作要通知任课教师,经学院领导、教务处处长批准,并且四人同时在场核查是否有误,然后再决定是否更改。除评定有误、核分有误、记分有误外,不得更改成绩。成绩单上任何更改必须有任课教师签字。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日常行为考核和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单独设置的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均按教学计划的要求进行考核,不及格应当补考及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学校认定的开放网络课程学习。成绩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多学期开设的同一门课程,每一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对其进行考试资格审查。任课教师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学生所在学院,经院长审核批准,送教务处一份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予补考,应当重修。

(一)缺课(含实验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授课学时的三分之一;

(二)缺交该门课程全学期作业(包括实验报告)累计次数达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学生考试一般不准许缓考。确因以下原因,须经学院院长严格审查并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缓考随下一学期补考统一进行,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按照课程考核实际分数记载成绩,缓考课程成绩不合格,不予补考,应当重修该课程。考查课程不得缓考。

(一) 因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须出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书);

(二) 因公外出(代表学校参加重大比赛或大型活动)不能正常参加考试;

(三) 其它特殊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或者申请缓考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视为旷考。旷考不予补考,应当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成绩。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予补考,应当重修该课程,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由学校根据《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且及格的科目,学生可以申请免试,经学校认定后,可以免试并以原成绩给予记载;学生也可以跟班参加考试,该科成绩以两次成绩的最高分给予记载。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按缺课对待,学校根据《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给予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应当重修。

(一)学生参加补考,须由所在学院教学秘书统一到教务处报名并办理补考科目通知单,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携带本人准考证到指定考场参加补考;

(二)补考只有一次机会,且原则上不得缓考(遇不可抗力等原因除外)。(三)补考成绩在80分以上记80分,79分以下按实际分数记载。

(四)学生故意不交试卷,或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期末考试,或期末考试违纪者,均不准补考,成绩以零分记;

(五)学生参加补考考试违纪或作弊,补考成绩记为无效,并按《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公共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再进行补考,未满足学分要求的,可申请课程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已满足学分要求的,也可放弃,不影响毕业。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学业预警和学业警告制度。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以“M”值与“T”值的比较作为学业预警和学业警告依据。

“M”=学生当前学期已获得的有效学分;

“T”=专业毕业要求最低学分/最长学习年限的学期数。

每学期在补考后出现“M”小于等于“T”时,给予学业预警;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受到学业预警,予以学业警告。在最后一学期“T”值不受本条件限制,实践环节(实习)的学期,“T”值不受本条件限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参照《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按《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暂行规定》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按《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转学前成绩不合格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学生转学入我校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按《学籍管理规定》休学。

第三十七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学习年限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再放宽2年,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三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按《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受到两次学业警告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由学生填写《结业通知单》后,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应当申请回校重修不合格课程并参加考试,达到毕业要求的,予以换发毕业证书。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予以结业,并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一年以下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根据《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照《精神卫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施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手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网络管理规定》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图像、音频、视频材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寓管理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根据《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励管理办法》《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评审、发放办法》《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发放办法》和《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奖学金评选办法》,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据《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解除考核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七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级领导和纪检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团委、保卫处、相关学院等部门负责人及校内法律顾问、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七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负责受理审查学生申诉材料,负责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给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公告。

第七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必须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同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的决定书(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所属学院、年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七十五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2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申诉材料齐备,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2日内补齐,申诉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诉人,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七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符合申诉规定的,必须予以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由于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申诉人。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七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对学生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经认定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是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或者处分。

经认定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可以做出变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决定或者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包括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可以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七十九条 学生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仍然有效。

第八十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受理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八十一条 申诉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铁岭市教育局或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二条 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或者自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铁岭市教育局、辽宁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三条 学生接受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铁岭市教育局和辽宁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处、纪检监察处、网络中心负责解释。原《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制定的其他学生管理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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